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 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每次期間3 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,得提敘1級薪級
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 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每次期間3 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,得提敘1級薪級
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 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 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,每次期間3 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,得提敘1級薪級。
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,應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,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,應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,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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