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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八里區八里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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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,請依法落實各項受理揭弊程序及保障揭弊者權益等事項

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,請依法落實各項受理揭弊程序及保障揭弊者權益等事項

一、依本府114年7月18日新北府政三字第1141432444號函辦理。
二、公益揭弊者保護法(下稱本法)相關資料請參閱法務部廉政署「揭弊者保護專區」網頁資料(網址:https://www.aac.moj.gov.tw/6398/6540/837481/Lpsimplelist)。
三、本法重要規範如下:
(一)本法所稱弊案,非僅限於貪瀆犯罪,尚包含違反政府採購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、性別平等及勞動法規等諸多與公益相關之法規(具體範圍詳見本法第3條)。
(二)本法所稱受理揭弊機關,包含政府機關、行政法人、公立學校、公立醫療院所、公營事業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主管、首長或其指定單位、人員,及政風機構等。受理揭弊機關經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時,應將案件移送各權責機關,並通知揭弊者,揭弊案件經移送各權責機關者,仍依本法規定保護之(本法第4條第1項、第4項及第5條第3項)。
(三)本法所稱公部門揭弊者,指公務員或接受政府機關(構)僱用、定作、委任、 派遣、承攬、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,有事實合理相信政府機關(構)或其員工、其他公務員涉有弊案,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(本法第5條第1項)。
(四)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,未於20日內獲受理調查之通知,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,得再具名向民意代表、媒體業者或公益團體揭弊,仍受本法保護;又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,6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之通知,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,得再具名向民意代表、媒體業者或公益團體揭弊,亦受本法之保護(本法第6條)。
(五)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、稽查人員、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、業務之人,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,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,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。違者如為公務員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,且亦處罰過失犯;如非公務員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(本法第15條及第16條)。
(六)不得因揭弊者揭發弊案、配合弊案調查或擔任證人、拒絕參與弊案之決定或實施,及對於遭受不利措施提起救濟等行為,而對其採行不利之措施。如有違反,對於有公務員身分者,按其情節輕重,依公務員懲戒法、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;對於非公務員身分者亦將處以罰鍰(本法第8條至第11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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