邇來有學生因電子煙造成校安事件,為避免學生遭受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危害或誤觸法令,重申菸害防制相關規定罰則及新興菸品樣態,請宣導親師生周知,並落實無菸校園政策。
邇來有學生因電子煙造成校安事件,為避免學生遭受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危害或誤觸法令,重申菸害防制相關規定罰則及新興菸品樣態,請宣導親師生周知,並落實無菸校園政策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局113年9月26日新北教安字第1131928294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「菸害防制法」第16條規定,未滿20歲之人及孕婦,不得吸菸;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、幼兒園……等場所全面禁止吸菸。另本局已於110學年度起請本市各級學校將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納入校規規範,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使用。
三、有關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則:
(一)任何人使用類菸品(電子煙),查獲處新臺幣(以下同)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(二)將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,以無償方式(如借用、分享或贈送)提供予他人,依法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(三)於社群媒體(如臉書、Instagram等)分享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,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、供應、展示或廣告行為,依法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(四)自境外購買或攜入類菸品(境外購物平台買貨、國外攜入),依法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。
(五)製造輸入類菸品(境外購物平台轉賣=輸入業者),依法處1,000萬元以上5,000萬元以下罰鍰。
(六)未滿20歲學生吸食菸品,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;任何人於禁菸場所(如學校、公園……等)吸菸,依法處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四、重申為避免菸品泛濫與成癮,鼓勵校方將持菸者、違規吸菸者,擴大列入特定人員不定期查察;並請協助菸害溯源檢舉,如有違反菸害防治法相關規定者,學校除依校規懲處、進行戒菸教育輔導外,另可積極溯源釐清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之來源,檢具相關事證移送衛生局裁處,以利從源頭防範。
五、邇來媒體報導含有麻醉藥物成分「依托咪酯」(etomidate)俗稱「上頭」、「助眠菸彈」的電子煙,已有不肖業者以「助眠」、「會嗨」等口號宣傳販售,長期使用或短期大劑量使用,可能容易成癮或對腦部及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,請各校加強留意。
六、另若學校查獲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,應依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第31條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,逕行沒入,期末統一銷毀(如以水淹)處理。
七、請各校宣傳周知,並強化親師生相關防制知能,積極協助菸害溯源檢舉,以落實無菸校園政策及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。
一、依據本局113年9月26日新北教安字第1131928294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「菸害防制法」第16條規定,未滿20歲之人及孕婦,不得吸菸;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、幼兒園……等場所全面禁止吸菸。另本局已於110學年度起請本市各級學校將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納入校規規範,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使用。
三、有關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則:
(一)任何人使用類菸品(電子煙),查獲處新臺幣(以下同)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(二)將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,以無償方式(如借用、分享或贈送)提供予他人,依法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(三)於社群媒體(如臉書、Instagram等)分享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,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、供應、展示或廣告行為,依法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(四)自境外購買或攜入類菸品(境外購物平台買貨、國外攜入),依法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。
(五)製造輸入類菸品(境外購物平台轉賣=輸入業者),依法處1,000萬元以上5,000萬元以下罰鍰。
(六)未滿20歲學生吸食菸品,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;任何人於禁菸場所(如學校、公園……等)吸菸,依法處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四、重申為避免菸品泛濫與成癮,鼓勵校方將持菸者、違規吸菸者,擴大列入特定人員不定期查察;並請協助菸害溯源檢舉,如有違反菸害防治法相關規定者,學校除依校規懲處、進行戒菸教育輔導外,另可積極溯源釐清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之來源,檢具相關事證移送衛生局裁處,以利從源頭防範。
五、邇來媒體報導含有麻醉藥物成分「依托咪酯」(etomidate)俗稱「上頭」、「助眠菸彈」的電子煙,已有不肖業者以「助眠」、「會嗨」等口號宣傳販售,長期使用或短期大劑量使用,可能容易成癮或對腦部及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,請各校加強留意。
六、另若學校查獲菸品(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),應依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第31條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,逕行沒入,期末統一銷毀(如以水淹)處理。
七、請各校宣傳周知,並強化親師生相關防制知能,積極協助菸害溯源檢舉,以落實無菸校園政策及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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